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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十二五”炼钢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新增1500万吨
发布时间: 2013/9/13 浏览次数: 748 次
9月12日,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计划》),提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且在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计划》还提出,到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按照工信部2011年年底下发的“十二五”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十二五”具体目标任务分别为: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800万吨,炼钢4800万吨,焦炭4200万吨,电石380万吨,铁合金740万吨,电解铝90万吨,铜冶炼80万吨,铅(含再生铅)冶炼130万吨,锌(含再生锌)冶炼65万吨,水泥(含熟料及磨机)3.7亿吨,平板玻璃9000万重量箱,造纸1500万吨,酒精100万吨,味精18.2万吨,柠檬酸4.75万吨,制革1100万标张,印染55.8亿米,化纤59万吨,铅蓄电池746万千伏安时。
对于钢铁行业,即在“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800万吨,炼钢4800万吨”的基础上,新增了“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的目标量。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272万吨、炼钢产能7224万吨。
此外,《计划》要求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同时,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并且,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计划》还要求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钢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