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台州市范围内从事金属材料流通、加工等企业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台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交流经验,推行现代化管理,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准则,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单位为台州市商务局,登记管理部门为台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3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现代流通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配合参与有关活动。
(三) 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配合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五) 总结本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 组织现代流通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流通理论水平的提高。
(七)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流通方面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参与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与修订,配合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八)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金属材料流通业的队伍素质。
(九)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税收、金融、技监等方面的咨询及服务。
(十) 组织本行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流通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 参与组织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流通业的科技含量。
(十二) 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三) 在会员间建立互助组织,帮助解决会员在资金、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需要。向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会员,协助会员融资和配合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会员进行贷后监管。
(十四) 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书籍、资料。
(十五)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主动缴纳会费;
(三) 在本市金属材料流通产业或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考查同意并交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秘书处存档;
(四) 缴纳当年年度会费;
(五)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资格;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行规和行约;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五年换届制,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从单位会员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并依据会长会议的意见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 根据会长会议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辞退;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根据秘书处意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据会长会议的意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通过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的人选;
(十) 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选举产生,副会长不超过理事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意见;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辞退;
(四)研究协会发展方向和重要措施或规定;
(五)监督并执行财务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聘用或辞退;
(八)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在本会各级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负责。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超过副会长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即为本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副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筹备召开副会长会议;
(五)带领各副会长共同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员外聘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辞退;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熟悉本会业务范围(章程第六条);
(二)制订、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文件,拟制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接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
(六)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和决定;
(七)发展会员,并交理事会予以确认;
(八)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 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