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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打赢钢铁去产能这场关键战役

发布时间: 2015/12/24  浏览次数: 577

12月18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认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

五大任务中,去产能被排在首位。而钢铁行业市场竞争同质化严重,钢材价格持续下降,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正是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今年前10个月,大中型钢铁企业主营业务亏损720亿元,亏损面达47.52%。应该说,落实“五大任务”中的去产能,是钢铁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转型脱困的主攻方向。当前,钢铁企业的生存压力正在加大,部分生存困难的钢铁企业已经产生了强烈的退出愿望。可以预见,市场出清将成为2016年钢铁行业去产能的重要方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这为钢铁行业市场出清、化解过剩指明了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指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僵尸企业”的突出特点是竞争力低下,既有工艺技术设备落后的原因,也有管理落后、债务沉重、社会包袱重等原因;落后产能的突出特征是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质量低下、安全生产无保障。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都将资源配置在低效部门,应该退出市场。

事实上,在钢铁行业,确实有一些企业自身亏损严重,造血能力已经丧失,完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勉强度日。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低下,间接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企业流动,破坏了全行业市场竞争的机制,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压低了全行业的销售价格,损害了优势企业的利益;部分政府部门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持续为“僵尸企业”输血,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部分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凡此种种表明,“僵尸企业”不出清,钢铁行业的去产能化就无从谈起,钢铁行业转型脱困也将失去环境的支撑。

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问题,当务之急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全面配套的政策体系。

市场化兼并重组和依法破产是“僵尸企业”退出的两条途径。但是,在企业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较大困难。

首先,职工安置、债务负担、历史遗留问题等大大提高了企业退出的成本。如有的钢企在退出的过程中,出现了因拖欠工资、职工安置不当等导致的社会性问题。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等措施。尤其是明确提出了“专项奖补”,为市场出清机制的确立提供了依据。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出台明确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专项奖补资金的实际来源,为过剩产能的市场出清提供支撑。

此外,企业方面也应就此进行专项研究,为保证职工权益做出相应的努力。例如,今年初攀成钢关停过剩产能350万吨之后,投入大量资金,快速、平稳、顺利地完成了9200名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其经验值得钢铁企业借鉴。

其次,当前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的意愿不强,重组面临的障碍较多,延缓了钢铁企业通过重组去产能的进程。其中最大的障碍是体制机制的障碍和较高的重组成本。

鉴于钢铁企业所处的行政区位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企业间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有可能成为有关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砝码。而对海鑫这样几乎濒临破产的企业的重组来说,还涉及到对拟重组企业债务的处置、员工的安置等因素。以企业债务的处置为例,面对被重组企业数百家的债权人、数百亿元的债务,如重组方所需负担的偿债资金量过大、成本过高,或者不考虑债权人利益强行剥离负债,都可能导致重组失败。此外,当前钢铁行业的兼并重组以减量化为前提,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生产设备的淘汰和大量的技术改造,带来了额外的重组成本。

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虽然只提出了“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一项支持措施,但其政策落地所产生的效果值得期待。

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结合第一条提出的措施,在通过“专项奖补”来减轻企业退出成本的同时,以市场化手段吸引钢铁企业参与重组过程,将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能从重组的资产中排除掉,同时,将重组企业在稳定就业、维持税收等方面所支付的成本部分让利给重组企业,实现让重组者获利。同时,对于兼并重组及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处理;减轻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债权人、债务人应积极沟通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消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等。

最后,我国《破产法》虽经过数次修改完善,但还有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

我国新《破产法》从2007年年中实施,但是,在执行中很少有企业主动去碰《破产法》。在行业运行压力下,即使企业主动想要破产,也面临法院不理、政府不愿的情况,破产难上加难。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这些举措旨在使《破产法》真正能够在市场出清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破产成为企业退出可以选择的途径之一,无疑将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钢铁行业将迎来化解过剩产能的关键战役。全行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妥善依靠市场出清去产能,自觉主动控制增量、调整结构,打赢去产能这场关键战役,努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在结构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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