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支持废钢等一批工业绿色发展重点项目
发布时间: 2015/9/8 浏览次数: 664 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关于推荐2015-2016年工业节能与绿色
发展重点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5〕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文印发)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重点支持企业应用能效信贷等投融资机制,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加强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清洁生产、生态设计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开展工业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工作,共同支持一批重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推荐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绿色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节能环保技术要求、市场潜力大、效益明显的项目,形成《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监管要求,为进入目录的项目提供投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重点方向
坚持“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围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支持5大领域10个方向的项目:
(一)工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1.节能技术改造工程。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包括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开展余热余压利用、窑炉富氧和全氧燃烧、高效电机和变压器系统改造等。
2.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工程。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节能减排潜力大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支持高效窑炉、工业锅炉、现代煤化工、焦化等先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
3.节水技术改造工程。支持高耗水企业、缺水地区工业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等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工艺节水、洗涤节水、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技术应用。
(二)数字能效提升
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按照《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的要求,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新建或改建完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5.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参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工信部联节〔2015〕82号)要求,支持建设和改造完善绿色数据中心。
(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6.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程。支持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7.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支持生态设计试点企业按照《生态设计示范企业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四)资源综合利用
8.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支持尾矿、煤矸石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和磷石膏、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9.再生资源工程。支持再制造、废弃电器电子、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建筑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五)节能环保产业
10.节能环保产业培育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要求,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服务型企业以及园区建设等。
三、申报项目相关事项
(一)项目须符合当地经济和产业规划,发起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
(二)优先鼓励采用PPP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建立市场化投融资主体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经具备类似项目经验的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具体要求如下:
1.融资主体。(1)申报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已建立;(2)企业或股东有相关建设和运营经验;(3)融资主体承担运营和运维业务。
2.项目。(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促进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2)项目已完成可研报告并立项,已完成相关报批程序,2015-2016年有具体融资需求;(3)企业或股东对项目贷款提供一定信用支持;(4)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四、流程和要求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结合项目申请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节能环保效益、项目风险、还款来源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正式公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推荐意见。每省推荐10~20个项目。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目录》。
(四)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目录》,独立审贷,并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贷款期限一般可达5-10年;
(五)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以邮寄或机要形式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以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